• slider image 407
:::
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13 | 點閱數: 37

一、時間: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二、說明: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於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