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為考試院、行政院會同公告退撫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自113年1月1日起調高4%案。
二、相關事項摘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退休生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二)適用調整方案給付項目:
1、依退撫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2、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
3、依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三)不適用調整方案給付項目:
1、一次性給付(如一次退休金、一次撫卹金、遺屬一次金、一次撫慰金)。
2、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3、未成年子女加發撫恤金(另按國民年金之老人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計給)。
(四)調整方式:
1、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2、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五)調整作業程序: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後發給,無須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公告影本及「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