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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27 | 點閱數: 37

一、本案為考試院、行政院會同公告退撫人員定期退撫給與自11311日起調高4%案。

二、相關事項摘述如下:

()適用對象:以1121231日(含當日)以前退休生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適用調整方案給付項目

1、依退撫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及月撫卹金。

2、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

3、依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不適用調整方案給付項目:

1、一次性給付(如一次退休金、一次撫卹金、遺屬一次金、一次撫慰金)

2、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3、未成年子女加發撫恤金(另按國民年金之老人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計給)

()調整方式:

1、1116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1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7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2、11171日(含當日)起至1121231日(含當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1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調整作業程序: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後發給,無須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公告影本及「1131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A問答集」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