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3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30096509號函、銓敘部113年3月12日部退三字第1135678756號函辦理。
二、相關事項摘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公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
(二)適用調整方案給付項目:
1、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補償金及保留年資月退休金)、遺屬年金。
2、月撫慰金。
3、月撫卹金。
4、年撫卹金。
(三)不適用調整方案給付項目:
1、一次性給付(如一次退休金、一次撫卹金、遺屬一次金、一次撫慰金)。
2、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代金。
3、未成年子女加發撫恤金(另按國民年金之老人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計給)。
(四)調整方式:
1、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先按前次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公告自111年7月1日實施之調整方案調高2%,再調高4%後發給。
2、111年7月1日(含當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生效之退撫案件:以審(核)定機關原審(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4%後發給。
(五)調整作業程序: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後發給,無須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
三、檢附彰化縣政府函、銓敘部原函、調整方案Q&A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公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