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三、 承上,代理教師雖非屬「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倘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同意本縣所屬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四、 另代理教師非「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適用對象,學校尚不得依前開辦法同意其以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假、休假、補休等假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