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儘速於2月29日(一)下班前申請,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詳細規定請參以下說明。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依規定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三、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行政院「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就讀私立大學定額減免學雜費3.5萬元,另高中職全面免學費
(三)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五)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六)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七)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五、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