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3日總處給字第1130000025號書函辦理。
二、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經人事總處公開徵選,獲選承作本保險業務,辦理期間自112年4月1日0時起至114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茲因該公司為打造鮮明、年輕、有活力的品牌形象,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基人壽)」,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4日金管保壽字第1120432605號函復同意照辦在案。
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1日起正式更名為凱基人壽,與人事總處所有有效契約之權利與義務關係皆維持不變,本保險保戶權益亦不因更名而有任何影響,為維護在保者之保險權益,轉知所屬前開更名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