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07
:::
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05 | 點閱數: 70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60008號辦理。

二、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之教師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仍屬符合甄選辦法第10條所定廢止資格之要件,故無從回復其參加校長遴選資格。

三、檢附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