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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1-16 | 點閱數: 84

一、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112117日生效。  (依據內政部11211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係為配合公務員服務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把適用對象之規定由第二十四條移列為第二條。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