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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0-20 | 點閱數: 197

一、 依據行政院112106日院臺性平字第1125015285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於政策規劃關注性別平等議題、服務提供時能落實尊重及維護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權益,並擴大性平訓練實施範圍(包含實施機關及實施對象),充實相關課程內容引導各機關加強辦理,爰配合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加強關注不利處境者權益(1105月修正函頒)、性平三法修正確保落實性騷擾防治(1128月修正公布),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計畫於本年實施屆滿等事由,通盤檢討修正旨揭計畫。 

三、旨揭計畫修正重點如下: 

() 性別平等訓練內容涵括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主流化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內涵,爰修正本計畫名稱。(修正本計畫名稱

()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落實尊重並維護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之權益,爰擴大性別平等訓練實施範圍。(修正規定第1

()實施機關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政府、公立學校,擴大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公立學校、行政法人等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修正規定第2

()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各機關自僱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專任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修正規定第3

()引導各機關以多元形式辦理訓練。(修正規定第5

()明定將各學習資源整合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並修正性別平等基礎及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之課程分類及課程內容。(修正規定第6

() 明定政務人員每年至少應受2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並得以課程訓練或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並增訂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6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包含2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修正規定第7) 

() 明定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訓練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辦理訓練。(修正規定第8

() 加強各機關開辦相關課程宜邀請人員。(修正規定第10

() 其餘點次酌作文字修正。 

四、檢附原函影本、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