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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0-02 | 點閱數: 92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第1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9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025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第16條修正法律授權依據及主管機關逕行改核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時,考核機關為該主管機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