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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10-02 | 點閱數: 119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2925日府人考字第1120379107號函、112927日府教學字第1120387654號及112925日府教學字第1120383780號函辦理。 

二、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112)年912日發布旨揭選舉公告,並將於本年11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1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五、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