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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資料組長 - 輔導處 | 2023-09-12 | 點閱數: 283

依行政公告11209179號辦理轉知:

 

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之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疑似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應於知悉24小時內完成關懷e起來通報;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實施校安通報,知悉時間與通報時間不得逾24小時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四、請學校依據上開規定辦理,並請主動檢視:校安通報主類別為「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除案件內容為本府轉知之家庭暴力事件,無須再作社政通報,直接作校安通報外,其他事件務必先通報社政單位(關懷e起來),再於校安通報表中主動註明通報關懷e起來之「時間」及其通報序號。

五、另,校安通報知悉時間係填報「貴校第一人員」知悉時間(如:導師),爰「知悉時間」早於「社政通報時間」及「校安通報時間」,並請注意保密原則,勿於校安通報表中呈現當事人全名。

六、倘發生時間不同(非同一時空)或事件樣態不同,務必分案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