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48635B號函及112年7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5451號函辦理。
二、 重申本案補助標準為學生實際應繳交之費用額度補助,並以不重複支領為原則:
(一)補助對象: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經班級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三類學生之書籍費與家長會費。
2、 中低收入戶及經班級導師認定家庭突遭變故等二類學生之學生團體保險費(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生團體保險費業另案補助,爰本項排除)。
(二)本補助所需經費由學校、本府及中央共同負擔,每學期補助情形如下:
1、 國小: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新臺幣(以下同)500元、家長會費1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75元。
2、 國中:書籍費每學期每人最高600元、家長會費100元、學生團體保險費175元。
三、 凡申請補助費學生,請檢具相關文件留校備查。
四、本府開放「彰化縣社會福利管理系統」供學校查詢,以利即時掌握學生身分別及列印證明,無須再由家長至公所申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