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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17 | 點閱數: 60
  1. 自8月15日起,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同仁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因COVID-19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回歸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如公務人員及教師請假規則等)。
  2.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如附件),教職員工若篩檢陽性中重症者,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公假」日數,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3.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申請對象建議(照顧12歲以下子女及國中、高中、五專一至3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自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
  4. 喪假期限回歸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
  5. 檢附相關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