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等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相關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等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5項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透過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實施通報。
★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請件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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