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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2-20 | 點閱數: 75

壹、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20049253號函: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辦理。
二、 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 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及該院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
四、 檢附原函影本1份。

貳、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15日府人給字第1120049254號函: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
二、 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 檢送原函影本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加班費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