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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23-02-09 | 點閱數: 52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秘(五)字第1124100426號書函辦理。
二、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應繳回等規範。
三、 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