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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3-02-07 | 點閱數: 52

一、 教育部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2月4日府教學字第1120037419號函說二後段以:縣府刻正研擬訂定「彰化縣所屬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於發布前得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三、 檢附發布令影本、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條文、總說明與對照表及府函;本案電子檔亦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