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12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79815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支持學習低成就學生之學習,教育部透過旨揭評選計畫以表揚榮獲領航團隊獎之團隊、鐸聲伴學獎之教師及學習潛力獎之學生,期能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熱忱與知能,激發學生學習動機,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
三、 | 本案計畫評選對象為各校之學習扶助授課教師(含行政人員)與學生,各評選組別如下: |
(一) | 領航團隊獎:擔任推動學習扶助之領航團隊,持續投入學習扶助且具成效者。 |
(二) | 鐸聲伴學獎:擔任學習扶助教學教師,教學用心、活化且成效卓越者。 |
(三) | 學習潛力獎: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學習態度積極正向,學習成效有進步,且持續努力精進者。 |
四、 | 本案計畫執行細節請詳閱實施計畫,送件說明摘要如下: |
(一) | 自112年起領航團隊獎調整為隔年評選一次,獎金自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調整至10萬元,下次領航團隊獎評選將於114年度辦理。 |
(二) | 有意參加本縣初選之學校,可於「領航團隊獎」、「鐸聲伴學獎」、「學習潛力獎」擇一組別參加。 |
(三) | 請務必先確認參加評選人員符合推薦資格後,再進行製作資料,於112年3月24日(星期五)前將書面資料一式4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免備文逕寄(送)本府教育處進行初 審。 |
(四) | 曾獲領航團隊獎或鐸聲伴學獎之團隊或個人,三年內同獎項請不重複推薦。 |
五、 | 本府預計於112年2月中旬辦理「學習扶助績優人員評選輔導參選說明會」,協助有意參加評選之團隊或教師進行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