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0月6日府人考字第111038507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辦理。
二、 依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復依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規定略以,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日、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需要下,就各類人員差假進行准駁。
三、 基於旨揭邊境管制之防疫措施已有調整,考量差勤管理係屬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爰各類人員如有非因公出國之需求(如:旅遊、探親等),仍請各機關衡酌現階段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本權責決定是否核假。另在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前,各類人員平日及假日出國,仍應依總處前開109年3月17日函規定,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
四、 另配合邊境開放,出國人員返國後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各項防疫措施,並於自主防疫期間配合相關防疫指引所訂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