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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專任教師 - 學務處 | 2022-05-31 | 點閱數: 117
一、 依據財政部111年1月19日台財庫字第11103609570號函辦理。
二、 邇來本府受理多件檢舉網路販賣菸酒案件,經調查大多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誤觸,為避免民眾因不知法令規定而觸法,惠請貴機關(單位)、學校協助於資訊網站公告、戶外媒體、社群媒體(如:臉書、LINE、IG等)及電子字幕跑馬燈推播,廣為宣導。
三、 提供電子字幕跑馬燈訊息內容:「請勿於網路、社群平台販賣或轉讓菸酒品,違者處1萬元~50萬元罰鍰,彰化縣政府提醒您」,歡迎多加利用。
四、 檢附菸酒法令EDM電子檔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