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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2-01-26 | 點閱數: 148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033261第、第1110033753號及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教育部 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042356號、第1110140034D號及第1110140008B號等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本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 檢附前開相關函文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