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07
:::
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2-01-26 | 點閱數: 189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5日府人力字第1110034306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不須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將自本(111)年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