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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學務處 | 2015-10-08 | 點閱數: 594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三、申請資格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且以參選作品之著作人為限。

  (二)每一人限申請一件,劇本主體需以中文或台語文書寫。參選作品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三)參選作品應為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包括演出、出版或網路發表),且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若同稿已獲其他競賽獎項,視同公開發表,自動放棄資格。

 (四)本計畫之主辦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均不得參與提案,或擔任共同著作人。

四、實施期間

 (一)收件期間:2015年12月1日至 2016年1月15日止(郵戳為憑,恕不接受親送及網路送件)。

 (二)劇本發展期間劇本入選之創作者需參與2016年4月至7月間主辦單位所安排之劇本工作坊及讀劇發表活動(日期及方式另行通知);工作坊將由專業編劇師資帶領指導,讀劇發表將邀請2017年入選春天藝術節歌仔戲系列團隊進行擇本。採用入選劇本之團隊開排後,創作者需跟排修本至定稿完成。

五、參選作品

 (一)主題及演出形式不拘(古冊戲、胡撇仔戲或其他新創形式),新創或改編皆可,改編自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另檢附原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文件。

 (二)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長度不得少於90分鐘;字數須於1萬3千至2萬3千字之間,否則不予受理。

  • 申請資料:

 (一)報名資料(封面、表格一、表格二、表格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一份;若有原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文件亦需檢附。

 (二)參選劇本(需含有人物介紹表、場景說明、完整對白及唱詞),一式六份,採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標楷體、字型大小14級字、雙面列印、頁碼置中、左側簡單裝訂,不需特別膠裝。若格式不符合規定,將酌予扣減分數。

 (三)電子檔光碟一張(光碟內容包含上述一、二項之word檔;個人照片一張,500KB以上,檔名為申請人姓名),光碟需書寫劇本名稱及創作者。

 (四)作品中不得書寫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七、評選方式

 (一)初審:書面資料及報名資格審查,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選。預計徵選5本,若經評審委員會決議無足額之合適作品,得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