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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5-10-02 | 點閱數: 610

主旨: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確實加強宣導公教人員酒後不開(騎)
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檢送「公務
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處理原則前經本府102年7月18日府人考字第10202205
78號函計達。
二、查旨揭處理原則第三點明確規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
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
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之人事單位,服務機關
應依該建議處理原則課以行政責任予以懲處。茲103年少
數同仁酒後駕(騎)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業經審計部彰化
縣審計室提供名冊函請本府回報查處情形,合先敘明。
三、酒後駕車之同仁除不珍惜本身之生命外,尚可能危害第三
人之生命、財產,酒駕之行為更是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8
5條之3規定,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各機關學

校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
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
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
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開(騎)車及酒後開(騎)車肇事,觸
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
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
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
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及上開處理則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
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懲處。
四、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一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