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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3-15 | 點閱數: 369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12日府人力字第1100088469號函轉銓敘部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2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略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 (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 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三、前開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 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 據,業經該部作成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釋。
 四、另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10年3月9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