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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1-02-09 | 點閱數: 819

一、 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0005233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00012245號函辦理。
二、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 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四、 檢附前述府函、總處函及疫情指揮中心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