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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5-09-04 | 點閱數: 1193

請符合資格的學生於9月25日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至教務處設備組受理申請。

縣府來文摘要如下:

 

說明:  
一、 補助對象:
(一) 低收入戶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二) 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三) 若有上述二項雙重身分(例如具備低收入戶子女資格及身心障礙學生資格),請擇優請領。
二、 惠請貴校承辦人員確實審核下列文件,並將相關證明影本留校妥存(毋需將佐證文件報府),以備查考。若有偽造或虛報不實之情狀,承辦人員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 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戶口名簿。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
三、 為避免資源浪費,本補助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相關補助,若經查獲重複請領之情事,除追繳本補助款外,亦將追究相關承辦人員之責;另為達資源公平共享之原意,有關教科書非議價範圍涵括之學習輔具,本府不列入補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