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教育部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57382B 號令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二、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貳、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各單位辦理相關競賽活動符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建立公平審定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參、認定原則
ㄧ、教育性:應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以鼓勵學生發展多元智能和自我優勢。
二、經常性:應定期辦理,並逐年適時檢視評審評分、競賽分組、教師指導等競賽規範,以確保所有參賽學生之公平性。
三、普遍性:競賽資訊應由主辦單位函告轄內國民中學學生周知,妥為宣導,並應確保所有學生都有參加競賽之對等機會。
四、逐級性:各層級競賽之參賽者應競賽初選或推薦參加。即縣市性競賽參賽者應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參加之,經由學校報送,並由校內教師擔任指導老師;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則由學校經校內初選或推薦,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或推薦參加之。
五、公平性:
(一)競賽採計以不收報名費或設有補助或相關機制充分保障經濟弱勢學生參與權益為原則。
(二)避免「親、子」、「師、生」共同創作類型競賽。
(三)除符合本原則認定之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與其逐級性縣級競賽之外,其餘競賽以現場比賽方式辦理。
六、事前認定:
103年8月1日以後之競賽,由本府教育處於每年8月1日前 彙整各單位當學年度預定舉辦之競賽,經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區工作小組)依上述一至五項原則予以認可採計。
【註一:102年6月30日前之獎狀,主辦單位為彰化縣政府並有核准文號者,一律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
【註二:102年7月1日起於競賽辦法中明列「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者,均認可採計。】
肆、競賽項目與認定程序
一、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
(一)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由教育部)公佈之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均以採計,該競賽項目一覽表請參閱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http://12basic.edu.tw/Detail.php?LevelNo=796)
(二)本區工作小組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得依上述認定原則謹慎審議後,增加競賽採計項目,並酌予計分。
二、縣級競賽:
(一)本縣競賽應符合以下要項:
1、辦理單位:彰化縣政府。
2、參加對象:本縣在籍學生。
3、明訂得獎名次(等第):第一名(或特優)、第二名(或優等)、第三名(或甲等)、其餘名次(或佳作)。
4、明訂各獎項數量,且單項獎項總數量與該單項參賽總人數應符合比例原則,以不超過20%為原則(團體賽亦同)。
5、團體賽請發個人獎狀並於獎狀註明參賽名單;倘執
行上確有困難,請大會檢具參賽名單證明併團體獎
狀發給參賽單位。
(二)區域性或外縣市競賽:
1、本縣在籍學生:就讀本縣國中期間參加區域性或外縣市之競賽,若於103年8月1日前舉辦者,由本區工作小組認可之;如係103年8月1日(含)後舉辦者,則不予採計。
2、外縣市轉入本縣之轉學生得採計其就學期間所在縣(市)政府(含直轄市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獎狀,惟應經審查後採計之。
伍、本府各單位辦理各項競賽活動或函轉國際性、全國性競賽(除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競賽項目外),須依本採計原則與教育處議定後,並於競賽辦法中明列「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始認可採計。
陸、本原則經彰化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