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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0-05-13 | 點閱數: 266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5月8日府人給字第1090150535號書函轉教育部109年4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49876號書函辦理。
二、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具有97年12月31日之前之勞保年資,並曾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勞保,該加保年資亦經審定為退休年資,則其於符合勞保條例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並依規定請領該給付時,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反之,倘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僅具有98年1月1日以後之勞保年資,且須計入每月退休所得者,其老年年金應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換算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其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至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進位方式係依前開規定計算後,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並計入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
三、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及退撫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範例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