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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教務處 | 2015-07-13 | 點閱數: 679

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         104年7月8日

                  府教學字第1040225074號函訂定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者,申請辦理免試續招,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符合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不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者,應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惟名額由各校報本府核定之。

  前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班級及學生數。

三、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

四、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續招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依本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至免試續招名額辦理。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函送續招簡章報本府核定。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當年七月三十日前完成續招及上傳錄取名單,並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府。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內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學、免試入學(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者,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報名參加;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遷徙,須搬家遷徙。

  (二)家庭特殊境遇,須進行安置。

八、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得由本府指定一校承辦或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