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埤頭國民中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彰埤中人字第10900009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09(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二、三款緩召: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身分且未達除役年齡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之各處室主任、組長),並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者。
三、公告: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四、宣傳:民國109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五、受理申請:民國1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六、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七、受理單位:現職服務機關。
八、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