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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教務處 | 2020-02-12 | 點閱數: 25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09875號函及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18832號函辦理。

二、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2條規定:

(一)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第2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四學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進修機會。

三、表件填列如有疑問,請洽教育部承辦人蕭小姐,電話:(02)7736-5663。 

四、旨揭調查展延至109年2月12日,請有需求之學校將調查表email至aware0906@email.chcg.gov.tw,俾利後續開班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