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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1780

主旨: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48條修正條文,擴大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規
定適用對象,將於近期公布實施,請配合轉知儘速預作準
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2日部退一字第1043983
767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48條修正草案業於本(104)年5月29日經立法院
三讀通過;其中關於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擴
及「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16條
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
制度者」適用,並得溯自103年6月1日起適用;但法定機
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至於
公保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法令名稱(含優惠存款法令名
稱),前經銓敘部103年6月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
通函依前函准各主管機關查復結果認定在案;其中各離退

法令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制度、雖無月退休(職、伍)
給與制度但定有優惠存款制度、兼具月退休(職、伍)給與
制度及優惠存款制度,均非本次修正擴大適用公保年金之
對象。另依該函說明二載以,各離退或優惠存款法令若有
增修,或有未報送認定者,應由各法令之主管機關送銓敘
部認定之。先予敘明。
三、次依公保法第20條規定,旨揭本次修正後得適用公保年金
者,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含按原領養老
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
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承保機關(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於審定後,應通知負擔財務
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應負超
額年金支給及財務責任者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
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支給及財務責任之最後服
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
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爰請儘速預為籌措溯及發給超額
年金給付之財務,並規劃相關實務作業(包含適用公保年
金人員之清查與通知、核付超額年金之流程規劃等),俾保
障所屬被保險人之請領年金權益。
四、至於溯及適用年金規定之人數、相關給付財務估算及相關
支給實務作業等,可逕洽承保機關查詢瞭解,並請配合承
保機關審核給付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含前開銓敘部103年
6月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說明三所載事項)。另
為應公保法第43條規定辦理保險給付之審核及支給等查證
需要,承保機關業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第4項規定,訂

定「公教人員保險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查證作業規定」並
經銓敘部備查,俾作為承保機關、查證機關、年金發給機
關、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遵循準據,請至銓敘部
網站(http://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彙編之拾
貳、保險),下載參閱並配合辦理。
五、此外,依公保法第48條修正條文第7項規定,以及公保第6
次精算結果(參銓敘部本年3月17日部退一字第1043925782
號書函),旨揭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
費率,應依第8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
之。
六、檢送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電子檔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