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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9-06-12 | 點閱數: 340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5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48757號書函。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及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
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三、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學,已暫時中止進修,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