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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9-05-28 | 點閱數: 371

一、考試院108年4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令廢止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二、茲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致旨揭規定均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
試院爰會同行政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