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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9-05-22 | 點閱數: 654

彰化縣立埤頭國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01年12月24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

教育部99年1月11日台電字第0980210235C號令發佈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三、權責與分工

(一) 設置「校園網路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辦理下列事項:

1. 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2. 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3. 研訂與網路使用規範有關之校規。

4. 宣導網路使用規範,引導師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遵守網路相關法令規定及禮節。

5.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二) 本校執行網路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網管單位)為圖書館資訊媒體組,辦理下列事項:

1. 負責管理、協助維護本校網站內之相關資訊。

2. 建立網路使用者自律機制,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3.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刪除其文章或停止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即轉請學校處置。

4. 其他有關網路管理之事項。

(三) 使用者若發現網路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通報網管單位。

 

四、規範對象

本規範所稱網路使用者,係指全體教職員工生以及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之校外人士。

 

五、規範事項

(一)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6.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二)禁止濫用網路系統: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 相互轉借帳號、隱藏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5. 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6.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7. 以電子郵件、線上留言、線上討論、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非法軟體交易,或傳送不實資訊,或發表人身攻擊、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之言論。

8.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9. 未經網管單位許可逕自裝設網路設備,以致影響校園網路正常使用。

10. 未經網管單位許可逕自發射無線訊號提供網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行動裝置分享自有網路服務、裝設無線基地台等行為),以致影響校園無線網路正常使用。

(三)隱私權之保護: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網路使用規範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四)網路之連接:網路使用者應依下列規則連接網路。

1. 資訊設備(含電腦、行動裝置、交換器等具通訊功能之設備)應經網管單位同意登記,始可連接網路。開放區域、對象與登記規則由網管單位訂之。

2. 非經網管單位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有線、無線)分接網路。

3. 應使用網管單位核發之網際網路位址(IP位址)連接網路,不得私自設定。

4. 應使用網管單位核發之帳號密碼連接網路,不得讓予他人。非帳號密碼之持有人,不得連接網路。

六、違反規範之處分

違反本規範之網路使用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刪除已發表之文章或資料。

(二)學生違規情節重大者,由網管單位移送校規處置。

(三)教職員工違規情節重大者,由網管單位陳請校長處理。

(四)網管人員違規者,應加重其處分。

(五)依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七、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對學生違反本規範之處分,另行明訂於校規中。

(二)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所受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

(三)前列校規及網管單位所採取之各項處分與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四)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之權責單位,應徵詢校園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八、本章程經行政會報通過後,陳請  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