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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9-05-02 | 點閱數: 341

一、旨揭條文業奉總統本(108)年4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41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二、本次任用法修正第25條條文,將簡任人員修正為僅於初任簡任官等時呈請任命;初任委任官等人員,原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修正為呈請總統任命,是以,初任各官等人員,於本年4月5日以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均由該部呈請總統任命。另修正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條文,係配合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以及因應日後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
三、檢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