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依據中華民國舉重協會第十二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即日起擔任協會盃賽之教練需有相對之裁判證照。 |
說明: |
一、 | 即取得A級教練前需先取得A級裁判證;取得B級教練前需先取得B級裁判證;取得C級教練前需先取得C級裁判證。 |
二、 | 若現有教練無裁判證得予一年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應先取得基本C級裁判證。 |
三、 | 自108年起參加各級教練講習會應先具有該級裁判證或研習證明,方可參加教練講習會。但若要升等取證者,一定要有該級裁判證方可參加升等取證。即C級教練講習會,必須取得C級裁判講習會的研習證明或C級裁判證;但如參加B級教練講習會者要升等取證者,必須要有B級裁判證方能參加該級教練講習會者,以此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