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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12-25 | 點閱數: 337

一、教育部令釋,教育人員同時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二、檢附教育部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B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