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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12-13 | 點閱數: 356
一、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二、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五日酌增二日為七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增加喪假運用彈性。(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十四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