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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12-11 | 點閱數: 479

一、彰化縣政府107年12月4日府教學字第1070421526號函:
教師參加選務工作如一年內未補假或自動放棄補假者,得比照教育部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目,改以記嘉獎二次。

二、彰化縣政府107年11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70412986號函:
教師參加選務工作除可擇空堂以小時為單位補休外,同意本縣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補休之課務得由學校處理,支付課務派代鐘點費,惟須以半日為單位,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