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07
:::
人事 - 人事室 | 2015-05-12 | 點閱數: 610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4年5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33178號函辦理

二、明(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3日以上之連續假期
(併同例假日),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3日)、農
曆除夕及春節假期(9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
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4日)、中秋節(4日)及
國慶日(3日)等7個連續假期。
三、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5
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1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
次1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
於次1個上班日補假。又依同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及
內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內民字第1040402137號書函略以,
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均放假1日,其於同1日時,於前1日放假;其同為星期一時,兒童節於前1日(星期日)放假,
並於次1個上班日(星期二)補假。
四、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至第6點規
定略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1日或前1日逢星
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
假日;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
,以提前於前1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五、據此,有關明年紀念日及節日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
情形如下:
(一)農曆除夕(2月7日)適逢星期日,於2月11日(星期四
)補假,並調整2月12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月3
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和平紀念日(2月28日)適逢星期日,於2月29日(星期
一)補假。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月4日)適逢星期一,爰兒童節
於星期日(4月3日)放假,並於星期二(4月5日)補假

(四)端午節(6月9日)適逢星期四,調整星期五(6月10日
)為放假日,並於6月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五)中秋節(9月15日)適逢星期四,調整星期五(9月16日
)為放假日,並於9月1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