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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10-01 | 點閱數: 467

一、彰化縣政府107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070342770號函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九點修正之補休期限規定追溯自107年5月1日起生效,其餘修正(新增)各點追溯自107年8月1日起生效。
二、本案修正重點為配合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將本注意事項各項補休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年。又本縣代理教師聘期自106學年度第2學期起修正,再聘且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採全學年度聘任(自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爰本縣各級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並兼任行政職務者,如自學年度開始之日(8月1日)起聘任,而上學年度之聘期至7月31日(年資未中斷),是類人員得自該學年度起核予慰勞假及補助費,茲配合就其慰勞假及補助費核給及計算方式補充規定之。
三、檢附「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