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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8-22 | 點閱數: 8366

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7月27日中選人字第1070023839號 函以:
有關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補假部分,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又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5年6月24日八十五局考字第19538號書函略以,上開行政院72年11月9日函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及經政黨自行推薦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前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得依規定准予補假。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者,如未經學校推薦而係逕行參與選務工作或經政黨自行推薦參與選務工作者,請依前述說明以書面向學校報備,以維補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