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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7-15 | 點閱數: 595

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9日台管業一字第1071391399號函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並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6條規定,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30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