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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7-15 | 點閱數: 412
一、銓敘部107年6月29日部退五字第10745629801號令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二、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業分別以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華總一義字
第一0六000九五四九一號及第一0六000九五五0一號令制定公布;相關條文,除退撫法第七條第四項與第六十九條、以及退撫條例第八條
第四項與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亦將自同日廢止,爰銓敘部
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令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將失所附麗。為此,公務人員、教職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
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依退撫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退撫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另軍職人員基金費用撥
補繳作業程序規定,國防部亦以一百年四月一日國力規劃字第一00000一0七七號函稱︰該部同意於訂定軍職人員撥補繳規定前,準用公務人
員相關規定。是為落實退撫法及退撫條例規定與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作業程序及孳息計算方式。(第二條)
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期限、複利終值之總和及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第三條)
四、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第四條)
五、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繳費期限及逾期繳納或誤繳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退費方式。(第五條、第六條)
六、補繳義務役年資退撫基金費用後,申請人初任俸點薪級變更之補繳或退還退撫基金費用差額程序。(第七條)
七、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之準用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八、本辦法所使用書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第十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