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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6-17 | 點閱數: 456

一、依教育部107年6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3595號書函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77條規定:「(第1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元)復查本部107年5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53003B令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再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條規定略以,幼兒園係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
三、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國內私立學校,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22,000元,始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私立幼兒園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條例第77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