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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專任教師 - 學務處 | 2018-06-07 | 點閱數: 407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71362139號函及本府107年6月1日府社工助字第1070181573號函辦理。
二、志工基礎訓練課程規定衛生福利部業以衛部救字第1071361771號公告修正,由原6課目、12小時修正為3課目、6小時,並自107年6月1日生效。
三、民眾如於「臺北E大」『志工基礎教育訓練』修習「志願服務的內涵」、「志願服務倫理」、「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志願服務經驗分享」等4課目8小時,亦予視同完成基礎訓練課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