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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18-05-09 | 點閱數: 423

一、教育部107年5月3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053244B號令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綜其配偶為就業,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解釋令掃描檔1份。